居间合同佣金如何支付?
日期:2018-12-07 来源:宽博律所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5日,原告郑州某公司作为居间方(丙方),与出售方被告于某(甲方),买受方被告丁某(乙方)签订《买卖居间合同》,合同中约定由被告丁某支付原告佣金7900元,合同签订后,买方按时将定金1万元交给原告但卖方一直未将房产证交原告保管。现虽无法履行合同,但原告作为中介方,把信息如实告知了二被告,且二被告亦自愿签订了买卖合同,故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共同支付原告佣金7900元,被告丁某称,其于合同签订当日向原告支付500元定金并于次日将剩余9500元定金交于原告,原告对此表示认可。被告于某未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交原告保管并于合同订立后表示不愿出卖该涉案房屋。

 

案件焦点:

原告郑州某公司与出售方被告于某,买受方被告丁某签订的《买卖居间合同》是否成立且生效,以及合同约定的7900佣金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由谁支付。

 

法院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居间方与二被告签订的合同具备了合同成立的主体、客体及内容要件,故该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合同中关于定金及房屋所有权证于原告保管的约定是对合同履行的保证,而非合同成立的要件,亦非合同生效的要件。关于佣金的支付问题,从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据此,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郑州某公司支付居间报酬7900元。

驳回原告郑州某公司对被告丁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语:

居间作为一种中介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居间人取得佣金应当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具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佣金的义务。